台湾规定各校不得超过招生总额2%

  据台湾留学网http://tw.eu.com.cn/)获悉,台当局“教育部”公告“大陆地区学生来台就学及停留办法草案”,明订招收陆生名额采外加方式,但全台外加总额不得超过核定招生总量的1%,各校不得超过该校总额的2%,但离岛可项目申请扩增,不受此限。

  草案规定可招收陆生者包括公私立大专校院日间学制等,公立只能收硕博士,私校还包括学士,但不包括军警校院。“教育部”概估人数约两千人。

  草案规定学校应拟订招生计划,经教务会议通过,送“教育部”核定,学校招陆生应以联招方式,但项目报“教育部”同意者,可单独招生。

  而大学对大陆学生学杂费收费不得低于私立大专校院收费,且在台停留时间为两年,可视修业情况延长,每次延长以两年为限,但不可以降转。

  “教育部”对陆生身份做了限制,曾来台就学被退学;参加暴力、恐怖组织或活动;涉有内乱及外患罪者;或在台湾地区外涉重大犯罪或有犯罪习惯;现在大陆地区行政、军事、党务或其它公务机构任职者;或曾违反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规定者。可不予许可,或撤销许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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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台湾规定各校不得超过招生总额2%] 文章生成时间为:2013-05-17 18:05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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